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5号)的要求,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做如下调整:
一、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中心城区由原3%、非中心城区由原2.5%统一调整为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4%调整为6%。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5%调整为7%。
四、旧房(商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1%调整为7%。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1年第1号)中所规定的核定征收率、《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齐地税函〔2007〕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